时间:2022-11-17 09:30:57 浏览次数:1069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某县供水公司是自来水供水公用企业。吴某某向该公司申请用水,某县供水公司要求其填写《用水报装申请表》,该申请表对用水和水表安装一并进行约定,并同时要求签订供水协议、缴纳安装工程预缴款。吴某某缴纳了水表费、安装费共计2500元。后吴某某不同意签订《个人用户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要求自行购买水表,退还施工服务费。某县供水公司未退款亦未给吴某某提供供水服务。吴某某认为某县供水公司的行为构成捆绑交易等四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遂诉至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供水公司在该县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某县供水公司在该过程中并没有给予吴某某从别处购买供水设施材料和安装服务的选择权,据此认定某县供水公司系以在用户申请供水时需同时购买供水设施安装的方式实施了捆绑交易行为,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县供水公司返还吴某某安装费并支付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各类公用企业如自来水、电、燃气供应企业在初装时捆绑收取初装费、设备费时有发生。本案明确了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本案也为公用企业规范经营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助于公用企业在提供服务时避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
2.“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主张其系在y市砖瓦协会的发起人w公司、s公司、曹某某等的胁迫下,加入该砖瓦协会,签订《停产整改合同》,并因该合同被迫停止生产。y市砖瓦协会及其发起人通过广泛签订上述合同,迫使y市部分砖瓦企业停产,通过减少砖瓦供应量,实现提高砖瓦价格,赢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且在特定时间内实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但y市砖瓦协会和仍维持生产的砖瓦企业支付了少量停产扶持费后不再依照约定付款,其行为排除了张某某参与竞争,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侵害了张某某的权益,故判决w公司、s公司、曹某某、y市砖瓦协会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w公司、曹某某、y市砖瓦协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核心问题是,张某某作为该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鉴于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主张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付其因实施该横向垄断协议遭受的损失,本质上是要求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之间对垄断利益作重新分配。该案阐明了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请求损害赔偿救济者,其行为必须正当合法的基本原则,揭示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所谓损失的瓜分垄断利益本质,对于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行业协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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