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0 15:15:40 浏览次数:6614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督促我省期货经营机构会员单位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的规定,参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会员单位开展金融期货业务要遵循以下内控原则:
(一)形成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控文化
培育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内控文化,建立客户开发和开户的质量控制制度。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授权原则
金融期货市场开发、知识培训与测试、开户、知识培训与测试、复核、监督检查等岗位要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并获得适当授权。
(三)岗位分工制约原则
金融期货市场开发、知识培训与测试、开户、知识培训与测试、复核、监督检查等岗位要分工制约。
(四)建立金融期货适当性制度合规监督检查原则
营业部合规监察员、公司合规部门对金融期货适当性制度落实履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制定以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一)金融期货客户开发管理制度
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建立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开发人员培训制度、客户开发中的行为管理制度、客户开发的业绩考核制度、投诉机制、合规管理稽查机制和违反适当性制度开发客户的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金融期货开户和资料管理制度
会员单位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中金所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开户资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开户授权、开户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客户适当性评估流程、开户资料审核、客户资料归档和保密、客户资料查阅、开户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会员单位要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金融期货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金融期货市场开发和协助开户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中间介绍过程中的行为管理、协助开户的资料审核制度、客户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合规监督检查、投诉机制等。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或协助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第七条 会员单位在开户或协助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协助投资者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完善期货经纪业务或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与金融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规范,金融期货业务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
会员单位应当要求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
会员单位应当督促投资者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开户等业务环节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任。
会员单位应当将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与员工业绩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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