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5 08:57:10 浏览次数:47277 来源:本站
居间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做到:
(一)主动向投资者明示居间人身份及职责,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等;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二)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的功能和风险,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期货业务的风险特征;
(三)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
(四)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要求,做好权限内的投资者服务工作。
居间人禁止行为
(一),未主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以期货经营机构及其正式员工的名义开展业务;
(二)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销户、交易指令下达、结算与结果确认、调整佣金、调整保证金,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向客户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
(四)向客户提供非法咨询;
(五)代客操作或者代客理财;
(六)向客户承诺期货交易的损益,与客户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配资;
(八)向客户提供交易软件;
(九)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十)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一)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十二)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十三)隐瞒投资者真实信息情况,介绍非合格投资者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经纪合同》;
(十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十五)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六)非法设立居间网点、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采取广告形式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十七)未正确、主动地向客户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未如实披露期货经营机构的资质等真实情况;
(十八)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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