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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证监期货字[2011]40号,2011年8月2日)
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各期货经营机构:
为加强辖区期货居间人的监管,规范期货居间人执业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期货居间人录用关,从源头上防范期货居间业务风险
(一)各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员工以外的人员为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期货居间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期货居间人,是指接受期货经营机构的委托,为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自然人。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资格,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在本通知下发前委托无相应业务资格机构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向我局报告。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与期货居间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报酬计算与凯发k8国际唯一的支付方式、风险准备金收取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中向期货居间人支付的酬金计算比例不得超过其介绍客户期货交易产生净手续费的40%。
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签约期货居间人以外的任何人员支付介绍客户业务报酬,期货居间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签约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的,应在签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期货居间人基本信息;与期货居间人解除居间关系的,应在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各期货经营机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本机构已签约的居间人相关信息上报协会进行重新登记、备案。
协会应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数据库、诚信档案数据库,建立方便会员单位和期货投资者查询的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登记、备案的审查,积极组织对期货居间人的执业技能、法制、诚信教育等方面的培训。
二、加强期货居间人执业管理,严格规范期货居间业务
(一)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期货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居间人冠以所谓“投资顾问”、“客户经理”等混淆居间关系的名称;不得提供可能使客户对期货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不得以明示、暗示、默示等方式发出容易使客户对居间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在期货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开户时,应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向客户明示《期货居间业务告客户书》(附件1),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三)期货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期货经营机构的授权,从事以下活动:
1.向客户介绍期货公司和期货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期货经营机构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期货投资有关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期货居间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四)期货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代理客户办理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和注销、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交易结算单确认、查询等事宜;
2.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或者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3.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4.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非法设立居间网点、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采取广告形式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6.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7.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
8.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加强期货居间业务后台管理,杜绝期货居间业务风险
(一)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我局《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客户回访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期货居间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期货居间人的执业情况,提醒客户做好密码保护、定期核对交易记录,并作出完整记录。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期货交易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实时监控,发现客户存在交易异常或亏损幅度明显超过正常水平的,应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以确认交易是否是其本人行为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在营业时间应当保证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期货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
(四)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公示工作,不断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除按照《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要求公示从业人员信息外,还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期货居间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接受客户监督。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在公司或营业部的官方网站公示《期货居间人承诺书》(附件2),期货居间人应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五)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档案,实现期货居间人执业过程留痕。期货居间人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期货居间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执业期间服务的期货营业部、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
(六)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期货居间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每年的培训应当不少于16个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有关期货居间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的工作日志,首席风险官应定期对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的上述培训情况进行合规稽核。
(七)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在定期合规报告中对期货居间人管理情况做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居间人有关管理制度、期货居间人的变动情况明细、期货居间人客户招揽及其报酬支付情况、期货居间人执业培训情况、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等。
四、强化责任追究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居间人管理工作,积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整改。我局将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范围,对于内部控制不严、风险管理不力、规范整改不到位、对居间人违法违规行为默许纵容的期货经营机构,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期货居间业务告客户书
2.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附件1
期货居间业务告客户书
欢迎您来到开户,成为我公司(营业部)最尊贵的客户。为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向您提示以下风险事项,请认真阅读:
您的期货居间人是: (身份证号码: )。
期货居间人非我公司(营业部)员工,是指独立于期货经营机构和客户之外,为客户提供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者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期货居间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代理客户办理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和注销、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交易结算单确认、查询等事宜;
2.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或者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3.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4.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非法设立居间网点、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采取广告形式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6.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7.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
8.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期货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规定从事下列活动:
1.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期货经营机构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期货投资有关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期货居间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除本公司(营业部)统一对外提供的期货类研发报告及有关信息外,期货居间人向您阐述的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行情分析及建议均代表其个人观点。您与期货居间人私下签订的所有协议仅代表您个人行为,与本公司(营业部)无关。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居间人信息。若期货居间人在为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官方网站(告知客户查询路径):
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xx公司
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认同以上《期货居间业务告客户书》的各项内容。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客户资金账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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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业务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本人自愿履行以下承诺:
一、自觉接受所签约期货经营机构日常管理与关于期货法规政策知识的培训,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不与客户恶意串通损害期货经营机构的利益。
二、主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所签约期货经营机构或其正式员工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三、正确、主动地向客户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不对客户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性陈述,如实披露期货经营机构的资质等真实情况。
四、不代理客户办理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和注销、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交易结算单确认、查询等事宜。
五、不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或者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六、不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七、不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不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不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十、自觉接受期货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甘愿接受处罚。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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