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6 15:39:56 浏览次数:1503 来源:上期所
交易品种 |
线材 |
交易单位 |
1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
合约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标准品:符合国标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300牌号的φ8mm 线材。 |
替代品:符合国标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300牌号的φ10mm线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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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7%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割单位 |
300吨 |
交易代码 |
wr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注:根据上期发〔2018〕44号文修订
一、交割单位
线材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质量应当符合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牌号为hpb300的有关规定。
(2)交割线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3)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4)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5)线材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
(6)仓单应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附表一: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注册商标、包装标准
附表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升贴水及仓储费用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线材质量检验机构
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指定交割仓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品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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